配资买卖 信托产品信披强监管来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发征询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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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资买卖 信托产品信披强监管来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发征询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4-08-24 13:16    点击次数:118

    信披颗粒度差异巨大、业绩展示“报喜不报忧”、信披披露渠道不一、信披频次不定、公开信披平台尚未做到主体和产品信息全覆盖等等,资管产品信息披露五花八门的时代,或即将逐步终结。

    记者独家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针对部分信托公司、银行理财公司、保险资管公司下发《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据记者获取的意见稿显示,该文下发对象包括7家信托公司、8家理财公司、5家保险资管公司,以及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

    这意味着信托、理财、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正在监管指导下进一步规范化、健全化、标准化、透明化的“四化”时期,迎来更为完善明确的制度建设。

    资管产品信披痛点长存

    在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被置于越来越关键位置的眼下,监管部门正在带领资管机构加快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完善适当性管理体系建设。

    长期以来,资管产品存在这信息披露不够标准化、统一化、透明化的问题。仅以银行理财为例,此前理财公司信息披露渠道各异,有些在母行网站、自身网站和APP、代理销售机构渠道全披露,有些则只在母行网站和代销机构披露,还有部分理财公司在自身网站和中国理财网披露。

    不仅仅是披露渠道不一,同类理财产品的业绩展示区间、净值披露频率、估值方法也都存在差异。成立以来年化收益率、近一个月年化收益率、近半年年化收益率、七日年化收益率……哪个区间对自己产品有利披露哪个,以至于展示收益率明显高调高投资者心理预期。

    中国理财网作为较为权威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息登记系统和理财产品展示平台,有望充当统一公开信息披露平台的角色,但目前仍尚未做到信息披露主体、产品信息全覆盖。

    在业绩比较基准设定上,不只是银行理财,不同类型的资管产品设定方式截然不同,包括固定数值型、区间数值型、在基准利率或市场化利率上做加减、指数或指数组合型、基准利率与指数之间的组合等等,五花八门。

    在资管产品的季度运作报告披露上,有些资管产品是在季度结束后15个自然日内披露季报,而一些资管产品则是15个工作日之内,口径不一,所以季报有早有迟。

    这些,都是资管产品信息披露长期存在的差异点。而现在,这些差异点有望逐个击破,规范化、健全化、标准化、透明化的信息披露“四化”时代正在到来。

    意见稿具化相关规定和强调禁止性行为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在国内发行和管理的信托、理财和保险资管产品。

    意见稿明确了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包括信息披露责任、方式、一般信息披露内容、信息披露合同约定等。

    对产品募集期的信息披露相关要求进行具化,包括产品的销售文件、产品说明书以及特殊事项、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揭示文件、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产品托管协议、产品发行公告或报告等。

    明确产品存续期信息披露规定,提及产品管理人要在每个季度结束起15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季度运作报告;在8月31日之前披露产品的半年度运作报告,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披露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意见稿还强调了禁止性行为,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和重大遗漏、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采取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对私募产品进行公开披露或变相公开披露;诋毁其他产品或产品管理人,以及托管机构或销售机构。

    责编:糯糯

    校对:王朝全配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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